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24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超,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浩,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五工程处,住所地法库县。
负责人:翟*,系该处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克力爱尔生物实验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五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1190036.64元,执行费为14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于长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培华、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五工程处及其法定代表人翟彬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五工程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五工程处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五工程处无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受益类保险、无房产、有工商登记、无车辆。为了执行本案,已经做出拘留决定书,拟对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长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培华、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五工程处的法定代表人翟彬采取拘留措施,并已经对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长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培华、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五工程处的法定代表人翟彬进行了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长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培华、沈阳市法库建筑安装总公司第十五工程处的法定代表人翟彬的下落。目前本案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
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健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