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2)辽0304执89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辽宁兰陵易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73673746XD,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黄耀阳。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鞍山市兆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MA0QFR2Y7B,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吴军。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辽宁兰陵易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兆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