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兰陵易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2021)辽03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二、责令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辽宁兰陵易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二元。由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2年5月,本院执行人员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022年5月、8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将其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8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2022年5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GA局GA交通管理局。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2022年6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已扣划。
2022年6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2年8月,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823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
2022年5月18日,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额:执行标的14652元。已经执行823元,尚有13829元未执行到位。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丹
审判员 孙德亮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