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兰陵易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永宁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感**下夹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QCE2A9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辽宁兰陵易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381民初72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兰陵易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84100元。被执行人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兰陵易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2023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唤被执行人于2023年01月0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接受询问;
2、2023年01月0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01月19日,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我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
4、2023年01月09日,本院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城市办事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公司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
5、2023年01月0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3年04月27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381民初72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博
执行员 ***
执行员 成 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