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3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宁兰陵易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永宁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城市汇丰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感**下夹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QCE2A9K。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王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成 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