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普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青,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志国,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宁普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未查询到被执行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我院依法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苏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