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81执1538号之三十四
申请执行人: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政府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光。
被执行人:辽宁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168号4号楼东1单元3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郝赞阁。
被执行人:灯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佟二堡镇佟二堡四区昌盛连城开发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赵振峰,男性,1958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被执行人:郝永付,男性,1953年10月19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佟彦环,男性,1978年10月02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09月20出生,汉族,住灯塔市。
本院在执行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灯塔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振峰、郝永付、佟彦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郎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