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03民初1740号
原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仁,营口市西市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谢身村。
被告:胡松岩,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松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诉称,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人身伤害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计63927.91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赔偿连带责任;3.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人身伤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待结果另行计算相关赔偿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是原告***的雇主,受雇做室内装修木工,月工资为9000元。2019年5、6月份左右,第二被告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大石桥市博洛堡镇望马台供电所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中的,室内装修人工费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第三被告胡松岩;胡松岩又将该工程室内的装修木工(不含切割原旧灯座)人工费分包给***施工;施工现场由第二被告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派一姓齐的工长,全面负责工程材料保障及现场指导和管理。2019年8月10曰下午1时左右,为配合刮大白工作进度,齐工长随机安排原告对改造房屋棚顶日光灯装置,切割出新灯具的安装孔,并只提供了角膜机锯片,没有提供棚顶原装修结构图纸。当原告切割到硬木吊架时,角膜机顺势弹回,造成原告面部受伤。原告先被送到大石桥中心医院、沈阳第四人民医院急救,后因病情严重又转至北部站区总医院住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上下脸板撕脱伤、上唇贯通伤、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眶下神经损伤、左面神经分支损伤、内肶动脉损伤、眶下动脉损伤、左面部肌肉损伤、眼球损伤。住院治疗13天,期间二级护理。出院医嘱:建议全休14天,坚强营养,继续行眼科相关检查;建议正规抗瘢痕治疗4-6个月。出院会诊意见:“建议行左眼手术,玻璃体切除术+晶体切除+人工晶体植入+网膜修复术”。原告认为,第二被告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第三被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因公司现场负责人没有提供原装修图纸,便随机增加包工之外另活,且未通过承包人***,直接指挥原告用角膜机切割制作新灯具安装孔,应付该起人身伤害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其他被告因涉及该工程承包、雇工亦应承担本起伤害赔偿的相关责任。该起事故不仅给原告造成严重的伤残和精神伤害,而且使其原本离婚后,靠长期打工维持父子俩生活就非常艰难,现在却雪上加霜。原告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曾多次提出要求赔偿未果,直至去各级领导机关上访也未能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松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向先立案的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依照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并不位于本院辖区内,且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明并不能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本院辖区内。被告胡松岩认为应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未向本院提供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证明,其主张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本案的侵权行地位于辽宁省大石桥市,综上,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胡松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贾丽娜
书记员李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