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82民初789号
原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现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谢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118957676W
法定代表人纪海龙,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现住营口市西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同意对其公告送达,应予驳回起诉,原告可在能够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
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庆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