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21民初1263号
原告: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谢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纪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万红,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原告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辽宁钛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