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8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班跃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晨,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孟润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作了调查,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三、被执行人所有的办公楼及生产车间暂时不能处置。四、鉴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于2021年6月16日将其法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朱光华
审判员 尹晓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