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恢4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912102005708855336,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牡丹街****。
被执行人:新疆宝成庆源锅炉销售有限公司,91650105689594581H,住新疆乌,住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温泉西路******v>
本院于作出(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学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