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3488号
原告: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牡丹街87-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班跃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滨,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权淑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倩,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惺,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予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倜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