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宝成庆源锅炉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912102005708855336,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牡丹街****。
被执行人:新疆宝成庆源锅炉销售有限公司,91650105689594581H,住新疆乌,住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温泉西路******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2020年2月25日生效的(2019)辽0283民初6518号判决,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告新疆宝成庆源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90万元,并承担合同价款100万元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本金90万元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4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学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