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2执707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牡丹街87-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班跃华,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蒙在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2民初9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学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