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4民初861号 原告: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通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仉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