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

***、铁岭翔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民辖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翔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金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国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天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种畜场八宝岭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铁岭翔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美公司)、原审第三人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稳工公司)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1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移送本案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此案并非简单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引起的。依照被上诉人的起诉内容是翔美公司认为将工程款多付给上诉人资金,提出要求追索多付的款项,其性质类似于不当得利。故此不应适用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约定地管辖,而应当按照民诉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2、铁岭翔美公司以稳工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翔美公司于稳工公司签订的,翔美公司也是按照合同向稳工公司付款,因此翔美公司应当向稳工公司追索多付的工程款。但由于两家公司恶意串通,翔美公司直接向上诉人主张工程款,显然合同依据不足,不能依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翔美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稳工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翔美公司、第三人稳工公司之间的法律关基于三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翔美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获得的工程款具有合同依据,并非没有合法根据。故***主张本案以不当得利纠纷确定管辖没有事实依据。《内部承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管辖法院为铁岭县人民法院,且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为铁岭县,故原审法院依据约定管辖和专属管辖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关于***主张翔美公司与稳工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一节,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综上,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