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202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与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177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执行异议案件结束后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177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威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