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02月15出生,汉族,住铁岭市西丰县。
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桑园分场植物园A02-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边艳红。
被执行人:周洪伟,男性,1963年12月25出生,汉族,住铁岭市。
本院在执行***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周洪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以本案本金14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相关费用等为限)下列财产:
一、银行存款;
二、相应价值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工资、收入、到期债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