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9月12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张宝峰。
被执行人:铁岭市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庆侠。
被执行人:陈连胜,男,1969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铁岭市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连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以本案本金62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及相关费用等为限)下列财产:
一、银行存款;
二、相应价值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工资、收入、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