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民终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县平顶堡镇平顶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天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银州区柴河街道117号18-1娱乐一条街8幢1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12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元(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159元,由上诉人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退还辽宁稳工建设有限公司1,15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