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方机电智能化有限公司

辽宁一方机电智能化有限公司与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802民初1415号
原告辽宁一方机电智能化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北1-1号财富中心第B座8层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秀丽,系辽宁睿智(鲅鱼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营口市老边区路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一方机电智能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一方机电智能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