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东城办事处白果村。
法定代表人:王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河热采机械制造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榆树街道办事处红村社区。
负责人:张永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1)辽7401执2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河热采机械制造分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河热采机械制造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晓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