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003民初346号
原告: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震,系辽宁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莫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