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和热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1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东城办事处白果村。 被执行人:***和热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兴明街34号。 本院在执行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热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理财产品等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