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1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东城办事处白果村。
被执行人:***和热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街道兴明街34号。
本院在执行辽宁智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热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理财产品等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