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1990号
原告:辽宁中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徐岭镇衣屯村(新兴产业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梁德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系辽宁开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铭源储罐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中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铭源储罐码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中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于全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 洋
书 记 员 张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