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成城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成城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及辽源市卫生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绿园路经济开发区先进工业制造园区长白公路75公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成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向阳七队。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常,吉林武德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苟城恺,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审被告:辽源市卫生学校(现更名为辽源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光明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纪霖,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职工。
上诉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成城建筑有限公司、苟城恺,原审被告辽源市卫生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7.00元,减半收取3,553.50元,由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