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鸿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源市鸿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402民初508号

原告***,住所地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范玉国,辽源市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源市鸿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红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泽英。

被告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岩,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晓平。

原告***与辽源市鸿铭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