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5执异2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苏秋颖,系校长。
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付荣伟,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特殊教育学校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特殊教育学校请求对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中止执行。理由为:我校是财政拨款单位,该笔工程款辽中区政府至今没有拨付,现我校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已向区政府打报告提出申请,要求立即拨付该笔工程款,消除对我校的不良影响,现我校银行账户被冻结,造成日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我校的学员都是弱智儿童,现在食堂、办公用品均无法购买,所以请求法院解除冻结。异议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初字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1月21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特殊教育学校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现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特殊教育学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影响学校日常工作为由要求法院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特殊教育学校是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鉴于学校的特殊性,为保证学校日常工作正常进行,我院不宜对其账户进行查封,故对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沈阳市辽中区特殊教育学校在盛京银行辽中支行0*************账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
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 判 长 郭德浩
审 判 员 崔会军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