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91民初2933号之二
原告: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甘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系辽宁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阳,系辽宁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92元,减半收取6796元,由原告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何海英
人民陪审员  吴东宇
人民陪审员  黄金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明月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