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4民初6434号
申请人: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甘戈,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沈阳市**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辉
申请人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过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768102.2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768102.22元,保险期间为自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68102.2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市**电力安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精通世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清琪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