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郑州凤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凤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段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79408382U。
法定代表人张华欣,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崂山一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5375151L。
法定代表人张汝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凤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56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强制)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房产情况;3、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案已受偿0元,尚未执行56600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但因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国德锡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