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7804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3751511。
法定代表人:张汝勤。
上述被告信息系原告起诉状所列。
关于原告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