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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12237号
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经典大厦B座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6711535W。
负责人:李长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伟,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荣昌,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53751511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