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734号
原告:青岛泰瑞钢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西谷家庙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9295136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崂山一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5375151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泰瑞钢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青岛泰瑞钢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供不锈钢板与花纹板或支付货款57102.5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1420.51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014年3月31日签订钢材销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不锈钢板,同年4月4日,原告又供花纹板,两次货款共计57102.5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青岛泰瑞钢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泰瑞钢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