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2824号
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经典大厦B座2402室。
主要负责人:***。
被告: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担保公司”)与被告青岛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银联担保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1日,银联担保公司与天鸿公司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银联担保公司为天鸿公司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6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服务。天鸿公司、***分别与银联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因天鸿公司未依约偿还贷款,银联担保公司为其代偿贷款本息共计72920.93元,天鸿公司至今未向银联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项,***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银联担保公司请求判令天鸿公司偿还代垫款项、违约金及律师费,确认抵押权,并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鲁028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青岛和合化学有限公司对天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此后有关天鸿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丁卉
审判员黄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