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与通化市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吉0503行审86号
申请人: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通化市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桃园街东胜委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市国土资(二)处罚字(201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申请人通化市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598平方米。
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通化市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和二道江区铁厂镇铁厂村集体土地建厂房,总面积为1598平方米(采矿用地533平方米、河流水面积58平方米、内陆滩涂1007平方米),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土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并罚款4794元。2019年3月19日,被申请人缴纳了罚款。
本院认为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通市国土资(二)处罚字(201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通化市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至今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化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通市国土资(二)处罚字〔201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申请人通化市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598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由申请人提请通化市二道江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肖峰
审判员白金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