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881民初4945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营口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志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文,律师。
原告***与被告营口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冯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殷鹏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