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沧重工(大连)有限公司

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沧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4执异1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沧重工(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名称由辽宁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3日,异议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永全 审 判 员 韩玮 # xB; 代理审判员 张   庆   江
书 记 员 郑   晓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