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沧重工(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市金州区天地门业加工厂与中沧重工(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3民初1916号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天地门业加工厂诉被告中沧重工(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金州区天地门业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金州区天地门业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大连市金州区天地门业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孙思敏
书记员  白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