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执1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中沧重工(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州经济开发区双A工业园区金钻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7851356Q,法定代表人:何东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沧重工(大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民终4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海滨
执行员 张名夏
执行员 金 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