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

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03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李某,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联融控法定代表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本院在执行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