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

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与邵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1403民初1720号
原告: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邵某某,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诉被告邵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核公司诉称,原告系国有企业,自营中核商务大酒店,在酒店前期经营中,被告及公司成员曾多次在原告酒店进行会议、用餐及住宿消费,其中,可以查证的为2017年8月18日至21日在我酒店累计消费17551元(房费6064元,转账11487元),会议结束信用卡结账。2017年9月15日,住宿消费220元。2018年2月28日,住宿消费220元,可查询总计消费17991元。2018年4月,被告与酒店联系,准备在我酒店召开会议,涉及住宿、用餐和会议室使用,声称从某大学请的著名教授给参会人员授课,期间会非常繁忙,因为他需要负责几个会场的接待活动,待接待结束,一周内到酒店结账。鉴于此前他的消费以及信用情况,考虑到客户稳定等因素,便同意其暂时挂账。此次会议累计消费13223元。但被告未及时到酒店结算,后得知被告因刑事犯罪被羁押,至今未结算酒店价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的酒店房费会务费共计13223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邵某某辩称,这笔款项不是我个人拖欠,而是葫芦岛云联融控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拖欠,我是该公司法人,我也安排了会计结算,具体数额我不清楚,我只对由我签单的12,523.00元负责。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被告邵某某在原告中核公司自营的中核商务大酒店联系进行会议、住宿、用餐,共计消费12,523.00元。后被告未予支付,拖欠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酒店客房单、客房结账单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中核公司与被告邵某某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被告邵某某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实际已发生的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责任。具体数额应以被告签单确认的12,523.00元为准,其余没有签单部分,不予认定。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房费、会务费合计12,523.00元。
二、驳回原告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庆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