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403执50号
申请执行人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区。
法定代表人关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禾商务大酒店有限公,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中禾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戈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张永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