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

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与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中禾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403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兴城市兴海北街22号。
被执行人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北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禾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2017)辽14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裕鑫房地产有限公司、葫芦岛中禾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继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14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与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中禾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