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3民终97号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收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鲍韵雯
审 判 员 郑 卫
审 判 员 朱 瑜
法官助理 冀东方
书 记 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