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鹏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石湖分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22)苏0722执3494号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鹏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石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WUH3742,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湖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268023X6,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鹏宇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石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2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8497498.01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619281.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22执34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