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安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722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安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319192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住所地:长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MA16XD8M0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268023X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申请执行人沈阳安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吉07民终59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上述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诉人沈阳安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1205097.94元。案件受理费33155元。被告如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吉07民终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