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722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2)吉0722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4570754.81元、质量保证金595298.67元、履约保证金20000元,总计欠款5186053.48元。针对上述欠款二被告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款800000元整;2022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款1500000元;2022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款1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款1290754.81元;2023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595298.67元。上述欠款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共同承担。如二被告未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原告有权自逾期还款时就全部给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2169元。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得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得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得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的(2022)吉0722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