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英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722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英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沈阳英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吉072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共同给付原告沈阳英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封账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2990204.85元及利息(利息以2990204.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2020年12月11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沈阳英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驳回原告沈阳英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的(2020)吉072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